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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2025年12月15日

全文

第1條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下稱本會)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九條規定設秘書處(下稱本處),並訂定本規程。

第2條

本處秘書任期,同學生議員任期。

第3條

本處置秘書長一名,並得由學生議員兼任之。

本處置副秘書長一名,由本處秘書互選之。

第4條

秘書長職權如下:

一、對內依法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對外代表本處。

二、出(列)席與本處相關之會議。

三、監督、協助本處各組運作。

第5條

秘書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秘書長代其行使職權。秘書長、副秘書長同時不克行使職權時,由議長指定秘書一人代理副祕書長,同時代行秘書長職權;秘書並應於一個月內另行互選副祕書長。

第6條

本處設下列各組,其職權分列如下:

一、議事組:

(一)編擬議事日程。

(二)會議記錄。

(三)議案之後續處理。

(四)蒐集、管理及彙編議事與立法資料。

(五)協助辦理學生議會各項選舉、罷免。

(六)學生議員請假、簽到。

(七)會議之聯絡。

二、公共關係與行銷企劃組:

(一)撰擬、發布本會社群媒體圖文,及管理學生自治會網站本會所屬資訊。

(二)文書與電子訊息之收發、分配、撰擬及印刷。

(三)宣傳本會所辦活動。

(四)與其他個人或單位之交際。

三、財務組:

(一)出納、庶務。

(二)編列預算、決算。

(三)管理檔案與典守關防以外之印信。

前項各組,各得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由秘書長報請議長自秘書中聘兼之。

第7條

本處之秘書為無給職。

第8條

本處得向大會提案。其為法規案時,應經處務會議通過。

提案時,由本處秘書長或推派秘書一人於大會發表。

秘書若對經處務會議通過之提案內容有不同意時,得於處務會議中聲明保留大會發言權,否則不得在大會上提出與提案內容相反之意見。

第9條

處務會議由秘書長與包含副秘書長在內的全體秘書組成。

處務會議由秘書長召集,或由全體秘書五分之二以上連署請求秘書長召集之,並得以視訊會議方式開會。

第10條

秘書長應於處務會議召開前三日,通知出(列)席人員。其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準用「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學生議員出缺席獎懲規則」之規定。

處務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秘書出席,始得開會。

第11條

處務會議議案,以三分之二為可決。

第12條

本處得於開會期間外聘會議助理,負責各項會議之記錄及協助秘書處交付之其他會議進行相關事項。

前項會議助理,不得由現任學生議員擔任。

第13條

會議助理之給薪以時薪計,自會議開始起算至會議結束,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時薪之標準由當屆學生議會秘書長於編列預算時提出。

第14條

會議助理須於會議結束後三天內,將製作完畢之會議紀錄送達秘書處。

前項會議紀錄之完成,如有困難,得視情況延期,但以再延三天為限。如逾期完成,秘書處得斟酌情形處理。

第15條

本規程得由本處秘書提議,經處務會議提請大會修改之。

第16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沿革

  1. 100年6月5日學生議會第11屆通過修正。
  2. 102年7月31日學生議會第14屆通過修正。
  3. 113年3月21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4屆第7次常會通過,將「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名稱修正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並修正第2、3、6、7條條文及刪除第10條條文。
  4. 114年12月11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6屆第4次常會通過,12月15日發布(北學峽議授秘字第1141215002號令),修正全文共16條條文。